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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中华慈善总会 总会介绍 章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四川省慈善总会(英文:SiChuan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SC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条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民政厅,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筹募社会慈善资金,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各种有效的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开展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四川省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款物;抚慰救灾勇士。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资扶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筹措慈善基金。

(八)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协调和指导全省各地的慈善团体,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十)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凡自愿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单位、团体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四)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各界人士、慈善机构、华人组织均可由本人(机构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书。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高级顾问、顾问。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设置。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和项目部正、副主任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本会设名誉主席2名、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若干名;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省民政厅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专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逐步创造条件,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此之前,酌情发给补贴。

  •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四川省民政厅,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四川省慈善总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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